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3执6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19917311X。 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据(2024)皖1623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24)皖1623执611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24)皖1623执47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应将(2024)皖1623执6112号案件与(2024)皖1623执4765号案件合并执行,故(2024)皖1623执6112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4)皖1623执6112号案件与(2024)皖1623执4765号案件合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4)皖1623执6112号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