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执41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顾正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78243045C,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海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3762065P,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朱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言成,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刘锐,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刘燕娟,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俞滢滢,女,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庄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成建筑公司)、盐城海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广置业公司)、朱言成、刘锐、刘燕娟、俞滢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9民终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庄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坤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3049446.36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二、海广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坤成建筑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海广置业公司支付房款280984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5月16日、6月6日、9月3日、10月21日、12月18日、2020年1月13日七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坤城建筑公司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坤城建筑公司名下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信息。
2、2019年1月30日,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广置业公司工程款3188800.64元,并于2019年1月31日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庄建筑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三项即海广置业公司应当承担的房款2809840元、诉讼费用、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完毕。
3.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16日本院至南通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坤成建筑公司的财产线索2019年2月21日,本院向南通市行政审批中心送达禁止坤成建筑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4.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刘庄建筑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苏0982执异24号执行裁定,追加坤城建筑公司股东朱言成、刘燕娟、刘锐、俞滢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朱言成、刘燕娟、刘锐、俞滢滢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坤成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朱言成、刘燕娟、刘锐、俞滢滢对本院(2019)苏098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11月1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民终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朱言成、刘锐、刘燕娟、俞滢滢的上诉请求。
5、本院依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9民终455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依法扣划海广置业公司欠付坤城建筑公司公司的工程款8794076.7元,并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庄建筑公司。
6、冻结朱言成在工商银行南通银行卡服务中心开户的62×××70银行账户、在中国银行南通城东支行营业部开户的51835344XXXXCNY0银行账户、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84×××60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刘燕娟在江苏银行南通城区支行开户的92×××01银行账户、在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50×××66银行账户、在江苏银行南通工农支行50×××54银行账户。(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间均为1年,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朱言成、刘燕娟银行存款共计68047.03元。
7、2019年12月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燕娟名下车牌号为苏F×××××、朱言成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汽车各一辆,系轮候查封,未能扣押。(查封时间均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8、2019年12月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言成、刘燕娟名下位于南通市××家坝××店面××店面(××且抵押××银行××)、城山路××大厦××室(轮候查封且抵押给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崇川支行,抵押金额为211万元)、家和花苑1幢06商办房(轮候查封且抵押给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崇川支行,抵押金额为211万元);查封被执行人朱言成名下位于南通市北××家园××大厦车库××室、××室(轮候查封且抵押给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崇川支行,抵押金额为211万元);查封刘锐名下位于南通市××晏园××小区××幢房屋(轮候查封且抵押给农业银行南通分行,抵押金额为790万元)。[上述房屋的查封时间均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9、2019年12月6日,本院至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锐在江苏锡隆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且该股权质押给案外人朱培)。[查封时间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10、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锐名下车牌号为湘A×××××号汽车一辆;委托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锐名下苏N×××××号汽车一辆;委托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锐名下车牌号为苏L×××××号汽车一辆(有抵押,轮候查封)[查封时间均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11、2019年5月23日、2019年11月25日,本院对坤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12、将被执行人坤城建筑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坤城建筑公司、朱言成、刘锐、刘燕娟、俞滢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13、2019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9)苏0982执412号之八执行裁定,冻结海广置业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大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71×××XXX6207账户中存款1679630.63元(冻结期间1年,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14、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将执行的案款11978634.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执行到位执行费72290.18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因被执行人坤城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朱言成、刘锐、刘燕娟、俞滢滢的房地产均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除此以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孙寿如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银杰
书 记 员 施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