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执106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通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56656.22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