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4769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北朱家园28号佳成大厦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坤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735元,减半收取计15867.5元。
审 判 长 陆 栋 梁
人民陪审员 范 春 华
人民陪审员 薛 永 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郁 华
书 记 员 倪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