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1003执36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桔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昌兴工艺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昌兴工艺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昌兴工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