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桔乡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飞展门窗有限公司、浙江桔乡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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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2305号
原告:台州市飞展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9W0RA7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称歇村206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君,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桔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018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振兴路西30号。
法定代表人:应文珍,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子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群,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飞展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展门窗公司)与被告浙江桔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乡建设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被告桔乡建设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了招标文件、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等,认为本案涉及铝合金门窗施工工程,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原告飞展门窗公司主张的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桔乡建设公司补充提供的招标文件、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以及原告飞展门窗公司提供的铝合金门窗包工包料协议书,被告桔乡建设公司承包路桥区金清镇五丰村文化礼堂工程后,将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原告,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铝合金门窗包工包料协议书载明的工程地点是路桥区金清镇五丰村。被告桔乡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桔乡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莹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旻茜
代书记员洪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