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03执1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桔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滨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0185。
法定代表人:应文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西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96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桔乡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该撤销申请,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台仲裁字第44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