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凯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奥凯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7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紫峰路1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奥凯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3栋2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奥凯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经催交后,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涂甫
审判员*凡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