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1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商克亭,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经理。
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5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洪镇
审判员  郭宗威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