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467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傅辉,男,1992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李双全,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陈志光,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址临淄区齐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30463028。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郭兆礼,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
址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商雪玲,女,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
址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傅辉、李双全、陈志光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郭兆礼、商雪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傅辉、李双全、陈志光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郭兆礼、商雪玲的银行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傅辉、李双全、陈志光提供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辉、李双全、陈志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郭兆礼、商雪玲的银行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155元,由申请人***、***、傅辉、李双全、陈志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