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4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30463028。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
被申请人:迟金涛,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0306执保67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及被申请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迟金涛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物及被申请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迟金涛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鲁0306执保679号执行裁定书对**名下坐落于周村区灯塔村民楼四单元三层西户(不动产权证号:06-0019610)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2021)鲁0306执保67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迟金涛名下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贾玉婷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