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16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园路58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30463028。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光玉,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莎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