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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654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368B,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行,主任。
第三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30463028,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晓磊于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但涉及到民生事项、法律规定的专款专用以及村民个人款项的财物不在查封、扣押、冻结之列(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乃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