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含山县清溪***苗圃、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2民初7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含山县清溪***苗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白衣行政村蛮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2MA2PP7QK8Y;

经营者:***,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奎,男,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塔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0150410D;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含山县清溪镇杰源苗圃与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皖0522民初724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5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含山县清溪***苗圃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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