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340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
原告马鞍山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皖0503民初34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马鞍山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