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2民初724号
申请人:含山县清溪***苗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白衣行政村蛮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2MA2PP7QK8Y;
经营者:***,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奎,男,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塔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0150410D;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含山县清溪镇杰源苗圃与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含山县清溪***苗圃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350000元款项依法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3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含山县清溪***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50000元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含山县清溪***苗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