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340号
申请人:马鞍山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汀,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
申请人马鞍山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启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裁判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