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含山县清溪***苗圃与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724号之二

原告:含山县清溪镇杰源苗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白衣行政村蛮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2MA2PP7QK8Y;

经营者:王武萍,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奎,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群,系原告法务人员;

被告: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塔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0150410D;

法定代理人:张益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祥东,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然,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含山县清溪镇杰源苗圃诉被告安徽四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现原告含山县清溪镇杰源苗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含山县清溪镇杰源苗圃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含山县清溪镇杰源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474元,由原告含山县清溪镇杰源苗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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