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6民初19435号





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钟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刘英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答辩期间内,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顾婷,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5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5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被告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约定,由原告承担新疆曲子文化传承基地项目室内设计工作,总费用240万元,被告应当于签约后三日内支付设计预付款72万元;效果方案图完成后支付进度款72万元;施工图完成后支付进度款48万元;施工图经被告审查合格后支付进度款36万元;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12万元。原告已经将设计效果图方案交付被告,而被告仅支付20万元设计费、拖欠原告第一次付费部分中的剩余部分52万。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日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1、合同一方主体系行政机关,合同目的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同系用于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故本案案由应属行政协议纠纷、而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双方已经在合同以外对付款方式、金额作了变更,原告开具发票时间即为佐证。被告已经支付20万元设计费,原告指派的项目经理口头承诺于收到该20万元后三日内交付设计图纸,然原告未能实际交付,被告未继续付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存在违约行为。3、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原告要求支付设计费的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针对被告辩称意见补充陈述:1、原、被告均系合法民事主体,涉案合同目的系对新疆曲子文化馆进行室内设计,与行政管理无关。2、原告诉请主张的设计费系第一次付费部分,其付款节点是合同签订后3天内即2017年5月1日前,不涉及被告所称的先履行抗辩权。3、原告已于2020年1月提起诉讼,其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请: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预付款20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延误交付设计资料的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双方曾达成口头约定,反诉被告应当于收到20万元预付款后三日内即2017年8月18日前交付设计资料,然反诉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完成交付,故反诉被告应当返还预付款并按约支付相应违约金。2017年底,因涉案工程被搁置,合同履行已无基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经口头通知反诉被告合同解除并表示不再支付费用,反诉被告指派的项目经理已经表示同意。
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被告所称的双方已经合意变更付款内容、其应于收到20万元后交付设计资料、以及双方已经同意解除合同的情节,均无证据证明。2、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第一次付款未付足,其有权停止设计工作;而实际上,其为配合被告进行宣传报道,仍然完成了设计效果图,其不存在违约行为。3、涉案工程停止并非原告原因,如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被告仍应支付费用。因此,不同意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28日,被告(委托方、甲方)与原告(设计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疆曲子文化传承基地项目工程装饰装修及布展设计事宜,工程面积为共一层局部四层、属多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6,853平方米、建筑高度20.80米,设计范围为公共区域和展陈区域两大部分设计(提供符合施工内容要求的设计方案),设计内容包括创意策划、方案设计、陈列布展空间设计、公共区域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展墙立面深化(扩初设计);设计费240万元,合同签订三日内第一次付费设计预付款30%即72万元,效果图方案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可以进入制作施工图阶段后第二次付费进度款30%即72万元,施工图完成第三次付费进度款20%即48万元,施工图审查合格第四次付费进度款15%即36万元,工程完工后、验收前三日内第五次付费尾款5%即12万元;乙方应向甲方交付A3方案设计效果文本4份,A2施工蓝图4份,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内容包括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交付的方式可以是书面资料及文件、电子文件或记载相关资料及文件的光盘。合同第5.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如设计工作在设计的某一个阶段不足一半工作量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合同第5.2条约定,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交图日相应顺延;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若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双方按照5.1条约定结算设计费。合同第5.3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延误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设计阶段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2017年6月13日,原告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8月15日,***县财政局向原告支付20万元,用途为曲子文化传承基地设计。
后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原告遂以被告欠付费用为由起诉来院提出诉请如上。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设计工作进展,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陈述:双方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接触,2017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交第一稿设计方案并参加专家评审会,被告系在收到并认可原告工作成果之后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原告为供应商。2017年3月至4月为涉案项目招投标期间。2017年4月至5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了深化。2017年年底,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再次深化前述方案。设计工作未进入施工图制作阶段。据此,原告认为,其已经按约完成相应设计工作。原告提供网页截图《县委书记孟凡刚主持召开项目规划评审会》(发布时间2017年1月18日)并当庭登录网页演示,该证据存在如下内容:“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做的新疆曲子文化传承基地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布展方案以及运营策划方案”,原告还提供了《新疆曲子博物馆﹒可行性方案(Vol.1-2017.01)》《新疆曲子博物馆﹒可行性方案(Vol.3-2017.12)》《新疆***县丝绸之路-曲子博物馆(设计方案)》作为证据。
被告陈述:被告从未收到原告交付的任何设计图纸,仅凭网页新闻报道不能证明原告已经交付设计图纸。况且原告提供的网页内容发布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其内容亦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完成设计工作。网页内容中仅提到运营策划方案等内容,仅为概念性梳理,原告从未进行3D建模。被告提供《***县政府采购申报书》(2017年3月),该证据存在如下内容:“曲子博物馆展陈大纲编制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布展设计及运营方案策划”。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原告陈述设计工作持续至2017年底,被告陈述双方已于2017年底口头解约,结合付款进度以及后续催告、交涉的举证情况,合同自2017年底后未再继续履行,双方事实上以行为方式解除合同,现委托方主张合同解除,并无不当,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进行结算。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次付款72万元为预付款性质,且合同中未见该款即为某项设计工作对价的条款,原告要求取得并保有该款缺乏法律依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完成的设计工作的合同对价或市场价值达到72万元,亦未能证明其所称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已经得到被告确认,且承认设计工作尚未进入施工图制作阶段,原告要求取得并保有该款缺乏事实依据。考虑实际设计发生的工作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最终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20万元。鉴于原告已经收到20万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同时对被告要求返还预付款20万元的反诉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律师费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主张延期交付设计资料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县自然资源局与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
二、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三、对被告(反诉原告)***县自然资源局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84.40元,减半收取计6,092.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096.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献明






书 记 员


梅益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