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5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戴钟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制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资源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9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电制作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沪0106民初1943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广电制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改判驳回***资源局的全部反诉请求;4.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资源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20,000元不构成对阶段性设计成果的对价,***资源局无需支付余款及逾期违约金,且认定双方以行为方式解除合同,显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草率酌定涉案设计成果的对价明显低于市场标准,且未释明可进行司法鉴定,应予以纠正。2017年4月28日,广电制作公司与***资源局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第3条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内付费设计预付款30%即720,000元。第5.2条约定,***资源局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广电制作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交图日相应顺延;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广电制作公司有权暂停履行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资源局;若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双方按照5.1条约定结算设计费。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资源局应于合同签订三日内,即2017年5月1日之前,支付设计预付款720,000元。然而,直至2017年8月15日,***资源局才向广电制作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费用200,000元。***资源局未按照约定向广电制作公司支付涉案设计费用,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资源局的付款义务本身不以设计成果为前提。退一步而言,即便法院认为该笔设计预付款需视为对某项设计工作的对价,也可将其视为对广电制作公司前期工作进度的对价支付。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广电制作公司就已针对涉案项目出具了设计方案。2017年1月广电制作公司向***资源局提交第一稿设计方案并参加专家评审会,***资源局系在收到并认可广电制作公司工作成果之后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广电制作公司为供应商。2017年3月至4月为涉案项目招投标期间。后续2017年4月至5月及2017年底,广电制作公司又应***资源局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多次深化。因此,涉案合同中所约定的预付款可视为对广电制作公司前期工作进度的对价支付,该阶段性设计成果已经得到专家评审会的认可与***资源局的确认。原审判决认为该笔款项不构成对某项设计工作的对价,进而认定***资源局无需支付余款及相应逾期违约金,显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针对***资源局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然而,原审法院并未查明上述事实,更何况***资源局作为违约方根本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确罔顾事实,错误地认定双方以行为方式解除合同。此外,一审法院草率酌定涉案设计成果的对价明显低于市场标准,且未释明可进行司法鉴定,从而导致错误判决。二、系争款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原审判决仅凭尚未进入施工图制作阶段,就认定广电制作公司无权取得并保有720,000元设计预付款,亦属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资源局付款在先,广电制作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在后,***资源局不支付款项,广电制作公司有权停止设计。合同约定系争款项的付费时间是以合同签订为标准,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资源局应于2017年5月1日之前支付设计预付款720,000元。即便双方未进入后续的施工图制作阶段,也不影响***资源局支付设计预付款与逾期违约金的义务。本案中,***资源局甚至连第一笔费用都未支付完全,广电制作公司依约有权停止甚至不开展工作。况且如前所述,由广电制作公司负责制作的效果图方案设计已完成,并已交付***资源局并经专家评审会确认,广电制作公司已经履行至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完成设计效果图方案并已交付,涉案工程的搁置完全是由***资源局原因导致。广电制作公司暂停设计工作实属及时止损,完全不影响广电制作公司取得并保有其在2017年5月1日前就应收到的支付设计预付款720,000元及相应逾期违约金。综观本案,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极大侵犯了广电制作公司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改判,维护广电制作公司的合法权益。
***资源局辩称,不同意广电制作公司的上诉请求。合同签订后,广电制作公司指派的项目经理已与***资源局对付款方式、金额作了变更,***资源局已经支付200,000元设计费,然广电制作公司一直未能实际交付设计图纸,导致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广电制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资源局支付设计费520,000元;2.判令***资源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5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资源局承担律师费60,000元。
***资源局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广电制作公司返还预付款200,000元;3.判令广电制作公司支付延误交付设计资料的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8日,***资源局(委托方、甲方)与广电制作公司(设计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疆曲子文化传承基地项目工程装饰装修及布展设计事宜,工程面积为共一层局部四层、属多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6853平方米、建筑高度20.80米,设计范围为公共区域和展陈区域两大部分设计(提供符合施工内容要求的设计方案),设计内容包括创意策划、方案设计、陈列布展空间设计、公共区域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展墙立面深化(扩初设计);设计费2,400,000元,合同签订三日内第一次付费设计预付款30%即720,000元,效果图方案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可以进入制作施工图阶段后第二次付费进度款30%即720,000元,施工图完成第三次付费进度款20%即480,000元,施工图审查合格第四次付费进度款15%即360,000元,工程完工后、验收前三日内第五次付费尾款5%即120,000元;乙方应向甲方交付A3方案设计效果文本4份,A2施工蓝图4份,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内容包括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交付的方式可以是书面资料及文件、电子文件或记载相关资料及文件的光盘。合同第5.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如设计工作在设计的某一个阶段不足一半工作量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合同第5.2条约定,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交图日相应顺延;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若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双方按照5.1条约定结算设计费。合同第5.3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延误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设计阶段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2017年6月13日,广电制作公司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8月15日,***县财政局向广电制作公司支付200,000元,用途为曲子文化传承基地设计。
后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广电制作公司遂以***资源局欠付费用为由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上。
关于设计工作进展,双方各执一词:
广电制作公司陈述:双方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接触,2017年1月广电制作公司向***资源局提交第一稿设计方案并参加专家评审会,***资源局系在收到并认可广电制作公司工作成果之后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广电制作公司为供应商。2017年3月至4月为涉案项目招投标期间。2017年4月至5月,广电制作公司按照***资源局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了深化。2017年年底,广电制作公司按照***资源局要求再次深化前述方案。设计工作未进入施工图制作阶段。据此,广电制作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约完成相应设计工作。广电制作公司提供网页截图《县委书记孟凡刚主持召开项目规划评审会》(发布时间2017年1月18日)并当庭登录网页演示,该证据存在如下内容:“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做的新疆曲子文化传承基地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布展方案以及运营策划方案”,广电制作公司还提供了《新疆曲子博物馆﹒可行性方案(Vol.1-2017.01)》《新疆曲子博物馆﹒可行性方案(Vol.3-2017.12)》《新疆***县丝绸之路-曲子博物馆(设计方案)》作为证据。
***资源局陈述:***资源局从未收到广电制作公司交付的任何设计图纸,仅凭网页新闻报道不能证明广电制作公司已经交付设计图纸。况且广电制作公司提供的网页内容发布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其内容亦不能证明广电制作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完成设计工作。网页内容中仅提到运营策划方案等内容,仅为概念性梳理,广电制作公司从未进行3D建模。***资源局提供《***县政府采购申报书》(2017年3月),该证据存在如下内容:“曲子博物馆展陈大纲编制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布展设计及运营方案策划”。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广电制作公司陈述设计工作持续至2017年底,***资源局陈述双方已于2017年底口头解约,结合付款进度以及后续催告、交涉的举证情况,合同自2017年底后未再继续履行,双方事实上以行为方式解除合同,现委托方主张合同解除,并无不当,故依法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进行结算。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次付款720,000元为预付款性质,且合同中未见该款即为某项设计工作对价的条款,广电制作公司要求取得并保有该款缺乏法律依据;广电制作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完成的设计工作的合同对价或市场价值达到720,000元,亦未能证明其所称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已经得到***资源局确认,且承认设计工作尚未进入施工图制作阶段,广电制作公司要求取得并保有该款缺乏事实依据。考虑实际设计发生的工作量,酌情确定***资源局最终应当向广电制作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00,000元。鉴于广电制作公司已经收到200,000元,故法院对广电制作公司主张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同时对***资源局要求返还预付款200,000元的反诉诉请不予支持。广电制作公司律师费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资源局反诉主张延期交付设计资料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县自然资源局与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二、对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三、对***县自然资源局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电制作公司与***资源局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双方均应正确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设计预付款720,000元。2017年8月15日,***县财政局向广电制作公司支付200,000元,用途为曲子文化传承基地设计。嗣后,双方未再进行实质性的合同履行,一审法院结合付款进度以及后续催告、交涉的举证情况,确定合同自2017年底后未再继续履行,双方事实上以行为方式解除合同,并无不妥,本院认同。本案审理中,***资源局称,从未收到广电制作公司交付的任何设计图纸,而广电制作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阶段性设计工作,并得到***资源局确认,在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广电制作公司仍要求***资源局支付设计费5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考虑实际设计发生的工作量,酌情确定***资源局最终应当向广电制作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00,000元,并鉴于广电制作公司已经收到200,000元,故对广电制作公司主张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同时对***资源局要求返还预付款200,000元的反诉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广电制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80.85元,由上诉人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邑
审 判 员
徐 庆
审 判 员
周刘金
书 记 员
陈 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