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6573号之二
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钟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慧,男。
被告: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如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瑾煜舟,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慰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鸿波
书 记 员 顾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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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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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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