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657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戴钟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慧,男。
被申请人: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如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瑾煜舟,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65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2,682.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随之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2,682.45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慰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鸿波
书 记 员 顾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