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6573号之一
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钟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慧,男。
被告: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如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瑾煜舟,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络水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慰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鸿波
书 记 员 顾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