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8)张执字第1276号
本院在执行淄博物华租赁有限公司诉淄博天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8063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