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凌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4959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绿都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郦伟仙。
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长河商厦****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华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戴国富。
被告:杭州杭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戴国富,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凌电器有限公司、杭州杭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戴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沈一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