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04号之二
原告:金华,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长河商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胡约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华负担。
审判长莫启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谢建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