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5642号
原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448号长河商厦1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89056D。
法定代表人:韩国利,总经理。
诉讼代表: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系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戴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秋、李雨航,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8682924349P。
法定代表人:劳唯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将、包静悄,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33164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秋、李雨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静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杭州奥体博览城滨江区块平衡区环境改造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5(3)约定:审计结算价的5%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退还按质量保修书中相关约定处理;第15.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4个月;第15.3.2(2)约定:质量保修金的扣留采取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修金的方式。2017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杭州奥体博览城滨江区块平衡区环境改造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增加工程内容及造价,第四条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到审定价的95%,其余5%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在质保期满后结清。2016年6月24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月25日,杭州高新区(滨江)审计局经审计出具滨审投【2018】117号《杭州高新区(滨江)审计局关于杭州奥体博览城滨江平衡区综合环境改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的函》,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66316444元。被告认可尚有3316444元质量保修金未退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8年4月11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8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8年5月22日指定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合同约定的退还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已成就,被告未及时退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量保修金33164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331644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32元,减半收取16666元,由被告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钟飞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田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