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6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4374G。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长河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89056D。

法定代表人:韩国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会信用代码:12330108682924349P。

法定代表人:孙剑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长河商厦****代码:91330100MA28X36T1K。

法定代表人:蒋超群,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上诉人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明市政公司)、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奥体博览滨江指挥部)、浙江中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18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滨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永明市政公司、奥体博览滨江指挥部、中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公司与永明市政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款与***的诈骗案完全不具有任何关联性,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公司有权主张权利。(二)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且在永明市政公司破产情况下移送将会使**公司权利受损。1、本案所涉事实和法律与“409”案件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及串通投标与**公司无关,**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即便***涉嫌刑事犯罪也并不能改变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仍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2、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未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只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本案与***涉嫌的诈骗案完全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能适用“先刑后民”的规则,理应作为民事案件单独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永明市政公司支付给**公司工程款9222976元,并按日利率0.1%支付给**公司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3.奥体博览滨江指挥部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中谷公司对永明市政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有权就奥体博览城扬帆路、七甲闸弄、飞虹路、滨盛路、丹枫路、奔竞二路等及周边道路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受理费由**公司、永明市政公司、奥体博览滨江指挥部、中古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等人就案涉工程涉嫌虚假诉讼及串通投标,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已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杭滨公(刑)立字【2019】5071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浙江杭州市滨江区“409”诈骗案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浙0108民初1820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公安机关已就浙江杭州市滨江区“409”诈骗案立案侦查,本案与该案有关。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分析处理并无不当。如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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