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杭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3244号之一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营业场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18号绿都世贸广场A座1-2层。
负责人:郦伟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靓超、张勇,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448号长河商厦1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韩国利。
被告:杭州杭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卢克刚。
被告:杭州华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戴国富。
被告:韩永明,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韩雅鸿,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戴国富,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卢克刚,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杭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华凌电器有限公司、韩永明、韩雅鸿、戴国富、何玉华、卢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2018)浙0108破申3号民事裁定,已依法受理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孙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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