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孔官良、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8执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孔官良,男,汉族,1950年3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戴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789056。
法定代表人韩国利。
申请执行人孔官良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47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孔官良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478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3月27日之间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淘宝账户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查得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本区××号长河商厦房产共11套(均有抵押登记,部分有查封)。
4.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从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扣划到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820000元。
5.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除与“点对点”系统发现的财产线索重合的以外,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共7辆。
6.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限制了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
7.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另案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执转破”,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以(2018)浙0108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其对债务人(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指定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上述本院查询、扣划到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暂无法处置。
8.本院2017年至2018年受理了多起以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关执行措施在办理各个案件中穿插进行。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
截至2018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孔官良案款为247855元,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634元、执行费361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属于暂时无法处置的债务人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