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922财保91号
申请人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435,701.52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35,701.52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99.00元,由申请人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金全
书记员 任神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