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251号
申请人: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平安街道紫薇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1BF8D。
法定代表人:田光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华燕,系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燃,系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射洪金柠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新阳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6539477X6。
申请人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射洪金柠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射洪金柠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3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自愿以申请人的财产为此次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射洪金柠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射洪金柠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3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