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43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市紫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1BF8D。
法定代表人:田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