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432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市紫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1BF8D。

法定代表人:田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民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