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建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建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14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君。
被告:浙江建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夏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建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