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华洋水泵厂

定州市华洋水泵厂、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2民初3190号
申请人:定州市华洋水泵厂。住所地:定州市胜利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9910245N
法定代表人:冯翔。
被申请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东北角盛世大厦附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905310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定州市华洋水泵厂与被申请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定州市华洋水泵厂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定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18万元。申请人定州市华洋水泵厂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九瑞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定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18万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定州市华洋水泵厂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