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3民初188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陶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东街36号。
负责人:高鑫,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52元,依规定退还原告***2552元。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