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89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张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晨,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网络部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茹,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该公司网络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陶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丰,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免交。
审判员 魏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