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002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北路西五巷575号。    
法定代表人:段宝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陶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故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