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业建设有限公司

临海市星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金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海市星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金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仙商初字第804号
原告:临海市星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临海市星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金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星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星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星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临海市星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