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沧州清鹏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779号
申请人:沧州清鹏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曹寺乡西白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6222011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L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3641811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沧州清鹏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清鹏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在价值260000元以内予以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回永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景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