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沧州清鹏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民终7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L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志有,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清鹏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曹寺乡西白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清鹏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给付加工费及利息,被上诉人虽对双方之间曾存在加工合同关系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拖欠被上诉人加工费。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主张拖欠224163元加工费,但对加工费的产生过程及加工费具体数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加工费224163元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判令上诉人给付加工费及违约金超出当事人诉请。综上,一审判决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盛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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