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423民初13号之二
申请人: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骏信国际汽配城第一组团A3幢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6376155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07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新智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邮寄申请书申请解除本院依(2024)云0423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本院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属申请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㈡**规定,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院依(2024)云0423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