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3532号
原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MA6NL67C2X。
地址:******道办事处玉屏山麓小区公租房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07R。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后,原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