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1755号
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北中华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7K98836。
法定代表人:赵长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齐盛广场**楼**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233301J。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76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为150万元的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条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76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