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3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1-1808。
法定代表人:蔡金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宏,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1号楼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上诉人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6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郭勇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上诉盛华方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勇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官助理
孙沙沙
书记员
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