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241号
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2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612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北路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325745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珂,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计111.50元,由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