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8273号
申请人: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2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612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亿都国际商城b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341875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9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