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930号 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何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23#、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三台社区三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