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和合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和合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303号
原告:河南众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中关村e谷(新乡)科技创新基地****。
法定代表人:韩积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和合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中关村e谷(新乡)科技创新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秦善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建华,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众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和合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众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众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众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众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生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