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24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与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宁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124行审38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